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配套环保设施并编制验收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分期验收相应的环保设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符合条件的,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必须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检查、监测、记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调试情况,并出具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检验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负责。委托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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